索引 号: 000014349/2026-733529 成文日期: 2026-06-30
文 号: 铜府发〔2026〕5号 发布时间: 2026-06-30 10:50
发布机构: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铜仁市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管理 规定》《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30 10:50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区、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和《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2.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铜仁市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9日


附件1

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铜仁凤凰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包括:保持原有障碍物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升空物体管理、空飘物的管控、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等。

第三条  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林业、气象、文体广电旅游、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铜仁凤凰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定期沟通协调,确保净空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在审批、核准、备案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知会铜仁凤凰机场;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将净空分区边界及各分区管控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职责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贵州监管局意见;

(三)公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升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风筝、孔明灯、烟花等违法行为;

(四)住建、交通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在建工程使用的施工塔吊、吊车等机械设备的高度管控和净空超高处置,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五)气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升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文体广电旅游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空中体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铜仁凤凰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五条  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第六条  铜仁凤凰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具体范围:北至湘西州凤凰县石灰窑,东北至湘西州凤凰县廖家桥茶林厂(大坡脑),西北至湘西州凤凰县腊尔山镇(腊尔山),南至铜仁市碧江区凉亭坳(老鸦坡),东南至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道寨桂,西南至铜仁市碧江区稿坪,东至湘西州凤凰县瓦窑(黑眼垅),西至铜仁市碧江区桐木坪(银匠坳)。铜仁凤凰机场净空检查区域涉及的乡镇有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阿拉营镇、廖家桥镇、落潮井镇、山江镇、千工坪镇、腊尔山镇、茶田镇;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街道、盘信镇、牛郎镇、正大镇、碧江区云场坪镇、和平乡、川硐街道、滑石乡、河西街道、环北街道、灯塔街道等乡镇(街道)。

第七条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八条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具体范围和限高要求以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及障碍物限制面图为准。

第九条  铜仁凤凰机场应当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参考高度图、机场障碍物图-A型报送至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林业、气象、文体广电旅游、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

第十条  铜仁凤凰机场依据批准的铜仁凤凰机场总体规划和障碍物限制面图,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禁止在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妨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铜仁凤凰机场评估下列活动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将管控区域及要求报告至政府相关主管单位,由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及植物;

(二)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三条  机场跑道两端向外延伸4.5公里、跑道中线及延长线两侧各750米区域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妨碍或者混淆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应当熄灭、遮蔽或者改装。

第十四条  铜仁凤凰机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铜仁凤凰机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铜仁凤凰机场应当严格检查本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时,立即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机场净空保护的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影响机场净空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铜仁凤凰机场至少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净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保持原有障碍物标志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铜仁凤凰机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二十条  由铜仁凤凰机场协助产权单位设置航空障碍灯,航空障碍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产权单位为障碍灯设置、维护的第一责任人,机场不承担设备故障或维护责任。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

第二十一条  航空障碍灯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核实、验收,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产权单位需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  铜仁凤凰机场通过定期对净空保护区进行巡视,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航空障碍灯完好情况。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无人机、飞艇、热气球、直升机、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  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

(二)在铜仁凤凰机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于确需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需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施放的系留升空物体应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告知铜仁凤凰机场。

(四)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批,批文抄送铜仁凤凰机场。

第五章  空飘物的管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其周边区域漂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网、袋、膜等物体,风筝、孔明灯参照本章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场邻近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铜仁凤凰机场建立的协调机制应当包含空飘物管控内容,并划定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空飘物的管理,对铜仁凤凰机场划定重点区域空飘物进行管控,并做好宣传工作;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范围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的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场地。

第二十八条  铜仁凤凰机场负责空飘物的日常巡视,并在出现空飘物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铜仁凤凰机场每年对空飘物防治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定相应的重点区域,各相关单位配合铜仁凤凰机场做好重点区域空飘物管控工作。

第六章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  在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书面征求民航贵州监管局的意见,提交审核材料。

第三十一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贵州监管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三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694米)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见附件2);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三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贵州监管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在净空审核意见中规定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的,超过有效时限,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贵州监管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并将审批结果通报铜仁凤凰机场。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及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由铜仁凤凰机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净空管控机制。

第七章  新增障碍物或者发现的升空物体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铜仁凤凰机场按照职责要求责任单位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铜仁凤凰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铜仁凤凰机场在保障飞行安全所提的建议和请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铜仁凤凰机场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超高障碍物进行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铜仁凤凰机场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依法对违法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铜府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净空保护相关用语及条款说明

1-2.铜仁凤凰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简易版)


附件1-1


净空保护相关用语及条款说明


一、相关用语

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2.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3.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4.障碍物限制面:为保证飞机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无法使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包括进近面、内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复飞面、起飞爬升面等。

5.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是指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上方的空域,以及障碍物限制面区域以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内且真高120米或该区域参考高度(两者取最低值)以上的空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是指以批复的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为基础,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划设进近面、内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复飞面、起飞爬升面等形成的区域,其范围大约为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两侧各6公里、两端各外延15公里所形成的区域。

6.机场邻近区域:指机场跑道两侧各4公里、跑道北端向外延伸7公里、跑道南端向外延伸10公里所形成的区域。

7.净空参考高度分区说明:一区覆盖扇区和进场程序保护区范围,二区覆盖起始进近航段保护区范围,三区覆盖中间进近航段保护区范围,四区、五区覆盖最后进近航段保护区范围,六区是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七区是净空核心区域。

二、相关条款解释

1.第十一条“(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若属于建设项目,按照第六章要求进行净空审核。若属于临时活动,影响高度高于参考高度,须由铜仁凤凰机场评估同意后书面回复方可实施。影响高度低于参考高度不影响飞行安全。

2.第十一条“(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植物高度不得高于参考高度,且在铜仁凤凰机场8公里范围内不吸引鸟类觅食、筑巢等低于参考高度的植物。

3.第十一条“(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要求执行,禁止放飞家鸽、宠物鸟类及蝙蝠等可飞行的动物。


附件1-2


铜仁凤凰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简易版)



附件2

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设施设备运行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电磁环境保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政策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铜仁凤凰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区域包含了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铜仁市和湘西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铜仁凤凰机场应当按法定职责,做好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明确职责划分,避免职责重叠或推诿,确保管理高效有序。

第五条  铜仁无线电管理局和湘西州工信局(湖南省无委办湘西州管理处)应将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第六条  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位于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按照《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审核程序执行。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书面行业意见。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情形见附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一份)并征求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首次申报时未提供的,若民航贵州监管局在净空审核中认定该项目可能影响上述保护目标,建设单位需另行补充提交。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铜仁凤凰机场负责本机场电磁环境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进行自查,自查后仍未消除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八条  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 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湘西州凤凰县麻冲田村,东北至湘西州凤凰县新场镇,北至湘西州凤凰县翻身村,西北至铜仁市松桃县当领村,西至铜仁市松桃县地容村,西南至铜仁市松桃县界牌村(牛郎镇),南至铜仁市碧江区铜仁学院,东南至铜仁市碧江区云场坪镇。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涉及的乡镇有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阿拉营镇、落潮井镇、茶田镇、新场镇、麻冲乡;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街道、正大镇、碧江区川硐街道、滑石乡、等乡镇及办事处。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下图所示。


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

第九条  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执行。

第三章  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条  仪表着陆系统台站(ILS)电磁环境管理:

(一)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

(二)航向天线阵位于跑道北端中心延长线上,距跑道北端250米处;下滑台位于跑道南端西侧,下滑天线距跑道中心线垂直距离为120米。

(三)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下图所示。

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

(四)航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第1部分:导航》第5.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第6条执行。

(五)下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如下图所示。

下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

说明:

D—下滑信标天线至跑道着陆端的距离,单位为米(m);

U—60米(m);

V—下滑信标天线至跑道中心线的距离,单位为米(m);

W—30米(m);

X—120米(m);

Y—360米(m);

L—不小于600米(m)。

(六)下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第1部分:导航》第6.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第7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全向信标台(DVOR/DME)电磁环境管理:

(一)全向信标台位于跑道西南端中心延长线1200米处。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下图所示。


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

(二)全向信标台(DVOR/DME)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第8.4条、第9.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第11条、第12条执行。

第十二条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管理:

(一)机场通信塔台设置于跑道中段西侧。

(二)通信塔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1.禁止在半径10000米以内设置1kW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2.禁止在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下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3.禁止在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4.禁止在半径300米以内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5.禁止在半径200米内架设110KV高压输电线;禁止在半径250米内架设220-330KV高压输电线;禁止在半径300 米内架设500KV高压输电线。

第十三条  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管理:

(一)卫星地球站设置于跑道中段西侧,紧邻通信塔台东北侧。

(二)卫星地球站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卫星地球站要求天线正前方(东南方向)地势应开阔,天线前方净空区内不应有树木、烟囱、水塔、建筑物、金属反射物、架空电力线、电线杆等障碍物。

卫星地球站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第6条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机场新建、改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台站、导航台站,应按规定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及铜仁无线电管理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建设完成后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十五条  在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可能影响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使用或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造成干扰。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时,铜仁凤凰机场应当及时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并按照紧急处置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自查后仍无法消除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可能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其审查审批程序按照《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铜府发〔201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2-1.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

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2-1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的下列情形:高大植物(树、树林等)、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组、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大型工科医设备及类似设施: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设备、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具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若涉及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