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6-432052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 文 号: | 铜府办发〔2026〕6号 | 发布时间: | 2026-04-01 09:42 |
| 发布机构: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部署安排,按照公平适度、统筹有序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坚持保障基本,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和个人参与的方式,建立独立险种,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民政等部门相关政策制度衔接,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产业发展。
(一)参保范围
第一阶段:从就业人员起步,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长护险。
第二阶段:就业人员长护险启动实施并稳定运行后,按相关规定要求适时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资金筹集
1.就业人员。在职职工长护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费率为0.3%,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15%,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制度启动时,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2.未就业城乡居民。起步时,按铜仁市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5%左右筹集,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由个人缴费和政府按规定补助。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分类资助。
3.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纳入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范畴,不单独筹资。
4.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在职职工缴费费率参保,缴费基数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缴费费率为0.3%;制度启动时,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其长护险缴费费率,降低个人缴费负担。也可选择在第二阶段启动时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参加长护险个人缴费,也可用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6.完善筹资机制。由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动态调整长护险筹资水平,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扶持或资助;鼓励慈善等各方力量进行资金捐助。
(三)待遇保障
1.待遇享受条件。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自出具评估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启动前已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护险启动后正常缴费的,以及新生儿等特殊群体,不受2年参保缴费限制。
2.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长护服务费用(包括:失能等级评估、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管理费用(按长护险筹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部署,适时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3.支付标准。长护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护理服务类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和失能等级(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等因素确定待遇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就业人员控制在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控制在50%左右;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铜仁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4.待遇变更。失能人员经申请评估为新的失能等级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护险待遇。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支付待遇。失能人员经治疗和复评后不符合重度失能评估标准或失能人员死亡的,从变更的次日起终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类别(就业或非就业)发生变化的,从变更次月起享受对应类别待遇。
5.激励约束机制。长护险应当连续缴费,非因不可抗拒力不得欠缴、缓缴。连续参加长护险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长护险基金支付费用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最高增幅不超过10%。出现中断缴费后,奖励自动清零。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齐欠缴费用后,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的90%拨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满1年的,从缴费当月起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2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达到1年(含)的,从缴费当月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缴费每增加1年,等待期增加1个月。
(四)经办管理
1.经办服务。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可将政策宣传、评估助理、机构定点材料受理、费用初审和服务质量检查等经办业务,通过依法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机构”)。
2.评估管理。制定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做好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指导协调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失能等级评估具体工作,确定独立的定点评估机构后,由定点评估机构开展失能等级评估。
3.机构管理。依法设立并具备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并具备失能等级专业评估能力的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对长护险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
4.费用结算管理。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支付长护险经办机构服务管理费,并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护险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制定。
5.人员队伍。参与长护险工作的经办人员、失能等级评估人员、护理服务人员要进行规范化培训,其中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和直接从事护理的人员要符合长护险服务相关规定要求,以确保长护险服务质量。
6.做好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健全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范围,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长护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和待遇政策。
(六)不予支付范围
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工伤保险生活护理的费用,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以及国家、省规定的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
(七)信息化建设
长护险参保、缴费、评估、结算、监管实现全过程信息化、数字化管理。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按要求统一接入系统,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八)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对筹资政策、待遇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九)职责分工
医保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统一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负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长护险服务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基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经办规程的制定和落实,牵头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支付、协商谈判等机制,指导和监督长护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服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配合医保部门做好长护险基金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规划、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的照护服务行为,以及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等工作;负责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与长护险的衔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划和统筹配置医疗服务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负责长期护理工作中各类医疗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协调医护人员参与失能评估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审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护险相关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长护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缴费、待遇结算和管理服务工作。
(十)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长护险政策和协议管理规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预期,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大力发展护理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养老、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护理机构,鼓励发展社区居家护理,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居家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培训机构、服务企业等培养专业护理服务人员,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三、其他事项
本方案的解释工作由铜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按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