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5-1498003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
| 文 号: | 铜府办发〔2025〕34号 | 发布时间: | 2025-11-07 16:20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铜仁市城市窨井盖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铜仁市城市窨井盖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窨井盖设施管理及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形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窨井盖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窨井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以及背街小巷、住宅小区等设置的供水、排(雨、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井框、井圈、雨箅子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井盖设施档案登记制度,加快推进井盖设施资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公安、水务、市场监管、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做好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井盖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一)多家管线权属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各权属单位共同维护,应协商确定其中一家权属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费用由各管线权属单位共同承担。
(二)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公共场所的井盖设施,所有权属于公共场所的,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所有权属于其他单位的,由权属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无权属单位的,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协助看管公共场所内的井盖设施,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维护管理责任人。
(四)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井盖设施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对无物业管理的社区(小区),井盖设施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五)各有关单位对所属管理区域内不属于本单位维护管理的井盖设施负有协助看管责任,发现井盖设施缺损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告知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处理。
第六条 井盖设施缺损,暂时无法认定其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最终确认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明确专人巡查,实行常态化管护,并对巡查、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台账。
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定期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对井盖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改造前,应当告知属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第八条 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井盖设施管理应急预案,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组织巡查抢修维护队伍。发现井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小时内修补恢复;接到井盖存在安全隐患举报后,必须在2小时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6小时内修补恢复。修复时,应使用同类标识的井盖,避免井盖错盖。
第九条 井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井盖设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施工监管。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功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功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井盖纳入主体工程同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符合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二条 井盖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标明其使用性质。没有明显标志的,由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更换,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鼓励井盖和井壁标明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名称和报修电话。
第十三条 除巡查、维修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设施。
巡查、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在井口周围设置警示防护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因井盖设施缺损、移位、丢失或擅自移动井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维护井盖设施完好人人有责,鼓励单位和个人就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向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微信、APP等新媒介和社区公共宣传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安全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管理井盖设施的意识。
第十七条 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设施行为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和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不履行井盖设施监管或者维护管理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窨井盖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27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