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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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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铜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确保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减轻重污染天气程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境内重污染天气以及市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市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编制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分别纳入碧江区、玉屏县县级预案体系管理。

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尽量减少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的日常监测,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高效执行,应急措施切实有效、便于操作。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综合采取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与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局、市林业局、市通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等,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电视台、新闻网站、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督导全市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区(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污染减排、污染源管控等工作;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情况执法检查;严防人为干扰国控、省控站点。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化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完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方法,组织指导各区(县)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督促能源企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优化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出力水平。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县)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预案,督导全市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区(县)落实好中小学、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引导企业实行自愿性清洁生产,督导各区(县、管委会)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响应限、停产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督导全市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区(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区(县)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区(县)落实职责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拆除、房屋建筑施工及场内作业车辆等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职责范围内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强化汽修企业露天喷漆监管。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区(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诊疗救治应急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小餐饮登记申请的审查相关规定,督促申请人在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洗精煤、焦炭、煤焦油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措施;加强道路撒漏、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控制。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渣土运输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供电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和工业用电量下降值的统计,并汇总全市工业用电量下降值。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林业局:负责督导各区(县)依法保护受污染威胁栖息地及生境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通管办:负责督导、协调各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协调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督导、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市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组。现场应急指挥组的组成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市重污染天气专家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建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专家组应涵盖省级大气污染预测预报技术团队、气象、环境监测、大气科学、污染防治及公共卫生等领域。

2.6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

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2.7市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监督考核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8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以下要求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8.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重度污染、严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

2.8.2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修)定重污染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与相邻区(县)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  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区(县)政府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填报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每年定期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须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同时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3.2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各地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 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构成调整S0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细颗粒物排放量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细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确定。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各地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3.3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区(县)要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工业源减排措施具体到生产工艺环节,做到“一厂一策”。对涉及民生的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达到A级或相应水平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可按片划分,分别采取轮流停产措施。

4  监测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完善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4.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三级。

4.2.1 县级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各地应按照本预案的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执行,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各地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可吸入性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指标,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2.2市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全市三个及以上相邻区(县)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区(县)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全市三个及以上相邻区(县)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区(县)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全市三个及以上相邻区(县)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区(县)日AQI>200将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3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市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或与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有关单位会商,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4.4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需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和响应措施等内容。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宣传部门协调有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以文件方式向各职能部门发布,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平台发布。  

4.4.1县级城市预警:当区(县)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到达预警分级标准时或收到省、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4.4.2市级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发布,并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4.5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有效期内,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果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6信息报送

当县级城市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地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当出现市级重污染天气时,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5  应急响应 

本预案应急措施分为市、县两级应急响应措施。因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级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因细颗粒物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和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5.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5.2  市级应急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其专项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2.1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区(县)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研判,会同相关区(县)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5.2.2市级II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区(县)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研判,会同相关区(县)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5.2.3市级Ⅰ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区(县)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区(县)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市(州)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会商频次,请专家组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区(县)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5.3县级城市应急响应措施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情况对应的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对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健康防护建议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5.3.1Ⅲ级响应措施 

5.3.1.1  健康防护建议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5.3.1.2  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减排措施;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通过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通过限定产量、投料量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移动源应对措施。县域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扬尘应对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其他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3.1.3  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5.3.2 Ⅱ级响应措施

5.3.2.1  健康防护建议措施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疾病易感人群暂停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尽量不外出工作,如不可避免室外作业的建议尽量缩短户外工作时间、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建议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呼吸及心血管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医疗救治力量。

5.3.2.2  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减排措施;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窑、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通过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通过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投料量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移动源应对措施。县域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的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防止扬尘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其他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3.2.3  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引导、鼓励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等暂停运行;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建议企业在每天12时-16时开展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5.3.3 Ⅰ级响应措施

5.3.3.1  健康防护建议措施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疾病易感人群暂停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一般人群建议暂停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建议停止或减少外出工作,加强防护。

建议停止举办会展、文化体育等户外大型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呼吸及心血管相关疾病门(急)诊,监测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病情轻重程度等情况,加强相关专业医疗救治力量。

5.3.3.2  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预警地区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II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有色冶炼窑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移动源应对措施。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发布预警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防止扬尘措施。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5.3.3.3  建议性减排措施

市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地区的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

5.4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5.4.1 应急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准确性、针对性。

5.4.2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 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空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6 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市(州)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密切与周边市(州)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省生态环境厅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区(县)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各区(县)要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市指挥部。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  监督检查

7.1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日内,采取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降低建筑喷涂和粉刷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不力的进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8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相关区(县)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生态环境局,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区(县) 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市级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发生重污染天气相关区(县)总结报告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按要求和程序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9 应急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监测、预警、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人影作业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警,完善预测会商研判机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2应急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培训;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10.3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中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10.4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本预案实施情况等适时组织修订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修)订并发布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10.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铜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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