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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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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铜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0月印发的《铜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文有删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增强事故防范应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铜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铜仁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市级负责组织应对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任务,落实应急响应工作责任,确保快速、高效应对处置事故。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铜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化工园区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故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1.6  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性,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分为6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其他事故。

1.7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对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附件1),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危险化学品事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简称市专项指挥部)。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事故市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市大数据局、市气象局、铜仁军分区、武警铜仁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等。

市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2)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导下,分析研判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趋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重大措施;

(3)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指导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隐患的相关工作;

(5)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配合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专项指挥部应对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1.2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事故现场媒体人员管理、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的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按照规定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指导制定环境恢复方案,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和评估鉴定工作;协调调用救援所需的施工机械等救援器材。

(12)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协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14)市商务局:协助做好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要品的供应。

(15)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6)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接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7)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参与所监管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为事故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9)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粮油、医药等物资保障。

(20)市大数据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21)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人工干预作业等支持。

(22)铜仁军分区: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协调现役专业力量支援协助事故救援。

(23)武警铜仁支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24)市消防支队:负责组建、培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做好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处置、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25)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专项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需要,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3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主要职责:

(1)负责市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指导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专项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

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4)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应急专家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接收转发指令,收集上报信息,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筹备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移交等工作。

(2)事故救援组:市消防支队、铜仁军分区、武警铜仁支队、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交通管制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铜仁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保护警戒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灾害。

(6)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物资、设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新闻发布组: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专项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舆情情况,提出应对建议。

(8)应急专家组: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支队、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对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9)善后处置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的信息登记、安抚疏导及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  专家组

市专项指挥部按相关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市级专家库,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完善考核评估、激励与退出等相关机制。根据需要抽调专家库中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2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设立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分别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相邻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事故预防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化工园区(万山在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工艺复杂、储存量大、管道密集、人员集中等各类安全风险叠加,容易引起群发、链发风险,存在因一起事故引发“多米诺”效应的重大风险。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化解存量风险,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等建设,推进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3.2  风险监测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设施的工艺参数及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各地应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做到及时收集、密切跟踪、快速核实、评估影响、有效回应。

3.3  预警信息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承担预警职责的部门对外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县承担预警职责的部门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措施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1)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对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要求,依法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接报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一般事故演化到较大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以上级别时算起。

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报信息后,应当充分分析研判,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

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信息报送内容及途径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单位概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市专项指挥部应急值守电话:0856-5206570。

4.3  先期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立即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5.1.1  分级应对

原则上市级应对处置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县级应对处置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县配合省级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在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事故应急救援难度大、专业要求高时,可适当提高应对处置级别。当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铜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5.1.2  响应分级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及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也可报请省级层面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一、二级响应。根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市委、市人民政府、铜仁军分区、武警铜仁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组,组织市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专项指挥部指派有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时,配合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专项指挥部指派的工作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三级响应。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专项指挥部派出相关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省协调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3)四级响应。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2  启动响应

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设区县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需要参加应急处置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职责任务,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3  指挥协调

5.3.1  组织指挥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市级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发展趋势等,协调相关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处置。也可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市级指挥机构组织应对处置。

5.3.2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积极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并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并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协同联动

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5.4  处置措施

在省、市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需要正确使用洗消药剂,迅速采取洗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相关人员造成的危害,对受污染的工具和装备进行洗消;清除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废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可综合参照现场处置要点(附件3),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市专项指挥部经指挥长批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进入紧急状态的建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同意后按程序发布。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3预警信息”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发布主要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联、涉险人数)、人民政府应对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要及时开展后续滚动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可开展后续发布。

(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负责。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指挥部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专项指挥部,按相关工作要求开展。较大、一般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4)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应急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置,事故危害及突发衍生因素已消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

6.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6.3  总结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兼职救援队伍),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小、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县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2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7.3  装备物资保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化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报请省、市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两级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要建立灾害事故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实行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实现灾害事故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大数据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系统。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7.7  技术支持保障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机构等研究开发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8.2  应急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8.3  宣传与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能力。

8.4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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