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铜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周密、运转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快速、及时、妥善、高效处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公安机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级应急救援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为应急处置主体,相互配合、协作联动、快速反应,共同开展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3.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不同级别,应急处置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但原则上以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为主,第一时间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上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下级政府提供人力、财力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生活应急装备。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非道路涉车群死群伤事故和危险物品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故等可参考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标准
I级响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燃烧、爆炸、泄漏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Ⅱ级响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9人死亡,或20~49人重伤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Ⅲ级响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4人死亡,或10~19人重伤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
IV级响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可能泄漏、爆炸、燃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和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局铜仁分局、铜仁军分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必要时,可增加中央、省在铜有关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
2.1.2 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指挥全市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视情组织、指挥一般和危险物品泄露、爆炸、燃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制订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救助力量、装备、设施的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协调当地武警和民兵支援,动员社会力量救助;统一发布和指导事发地政府发布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组织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2.1.3 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1.3.1 市纪委市监委:按照省纪委省监委、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依纪独立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2.1.3.2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协调、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2.1.3.3 市公安局:指挥各警种开展现场救援相关工作,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管控,指导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处置,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疏导抢险救援通道,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较大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特别重大、重大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协调市、县消防部门搜救遇险、受困人员,并进行现场防火、灭火工作。负责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含道路运输事故)。
2.1.3.4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开展灾害类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危险物品运输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咨询或邀请事故处理专家库成员参与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应急部门开展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2.1.3.5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指导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清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协调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车辆的客货转运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较大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2.1.3.6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涉农机牌证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1.3.7 市教育局:配合对涉及师生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2.1.3.8 市民政局:指导协调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受困、遇阻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2.1.3.9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伤病员紧急医疗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调动市级及周边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医疗应急资源开展援助。
2.1.3.10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次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环境污染防治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紧急处置及善后处置工作。
2.1.3.1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局铜仁分局: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2.1.3.12 铜仁军分区: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和安全警戒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1.3.13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六支队:组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对货物进行转运,确保收费站通道畅通,保障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有序开展。
2.1.3.14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交通事故的破拆、灭火、受困等救援抢险工作。
2.1.3.15 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无线、有线通讯网络的畅通。
2.1.3.16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并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初步情况,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和生活所需条件。
2.1.4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党委委员兼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各组成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工作,提高联动应急、合作应急和协同应急能力;对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接警和受理,发布预警信息,确定事故性质和救援要求,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报告事故最新情况,总结评估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包括危险物品处置、医疗急救、环境污染处理、事故调查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汽车生产与制造、交通安全防范、道路交通工程等方面人才的市级专家库,为各类突发交通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库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并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动态更新。
2.2 区(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专门指挥部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邻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协调机制,协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符合应急响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报案后,要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旦查明事故的死、伤人数或失踪人数后,应按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协作部门,并按照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人员相关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接处警情况;报告单位。符合Ⅳ级以上响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逐级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事件信息。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派专人全程参与处置,各成员单位要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2 先期处置
辖区内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或危险物品泄漏、爆炸、燃烧可能引起事态进一步扩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规定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事发地的应急能力时,应当请求上一级政府援助。现场死伤人数明显达到上级指挥部响应等级的,应立即报告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信息采集和处理
4.1 信息采集
4.1.1 常规信息采集。对车辆所有人、经营人、乘客或通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集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道路、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
4.1.2 现场信息采集。利用询问、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以及法律允许的手段,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车辆行驶记录、资料及其他的原始文书资料,检查车辆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状态、技术状态,检查车辆及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勘查事故现场并搜集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方式采集信息。
4.2 信息处理
4.2.1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对动态信息进行研判和处理,并根据对事故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及时向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4.2.2 发生符合响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相关行业的,还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4.2.2.1 遇到火灾、爆炸导致的交通事故,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
4.2.2.2 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报。
4.2.2.3 遇到事故车辆坠入江河,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
4.2.2.4 交通事故中的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由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5.1.1 Ⅰ级响应。符合I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由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派人赶赴现场。
5.1.2 Ⅱ级响应。符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呈报启动道路交通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的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派人赶赴现场。涉及受伤人员救治需要启动警医联动机制的,按照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铜仁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建立健全铜仁市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铜公交〔2022〕18号)执行。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公安厅)将派员赶赴现场,与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 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应对处置方法参照Ⅱ级响应执行。启动响应后,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要派员赶赴现场,与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辖区交警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公安厅)报送信息。
5.1.4 Ⅳ级响应。IV级响应由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公安局[分局])启动响应,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勘查和秩序维护,医疗部门和辖区消防部门负责伤亡人员救助。涉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事故的,应通知辖区应急部门到场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响应等级可能上升的,应向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响应状态。
5.2 应急处置程序
5.2.1 预案启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做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决定,决定启动预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2 安排值班。预案启动后,立即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迅速收集、汇总事故动态情况,做好值班记录,随时保持与事故现场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根据需要紧急调度应急处理所需人员、装备和物资,如事态扩大难以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5.2.3 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完成后,肇事车辆或人员等事故对象已脱离险境,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全力救助无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处置已无必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并结束应急响应,同时将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5.3 指挥和协调
5.3.1 根据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应急指挥应充分体现“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快速调动各种资源,或组织事发地乡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降低或减少损害。
5.3.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事发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新闻报道组、舆情应对组等8个专项应急工作组。
5.3.3 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和救助要求,及时判断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组织和协调救助力量,指挥应急行动;迅速控制事态,跟踪救援结果,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将现场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耦合;帮助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5.3.4 专项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
5.3.4.1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铜仁军分区和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综合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调配救援力量及设备装备,研判交通事故发展态势,督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3.4.2 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既定抢险救援方案,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及死伤人员,监测、控制、排除现场险情,并与医疗救护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5.3.4.3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统筹调配紧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接诊和心理援助、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指导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核实统计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等信息。
5.3.4.4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保障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流疏散事发区域车辆、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疏导抢险救援通道。
5.3.4.5 事故调查组:属生产安全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纪委监委、市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险情消除后的事故现场勘验、证据固定、查找当事人和证人、控制嫌疑人等调查工作,汇总核实事故发生过程、伤亡后果、现场抢险救援等情况。
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5.3.4.6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牵头,负责筹集并垫付医疗费、丧葬费,落实受困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协调调集受困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群众转运离开事发区域,并及时开展伤亡人员前期相关费用垫付和安抚等工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局铜仁分局可根据需要派员参与。
5.3.4.7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做好媒体记者的协调、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5.3.4.8 舆情应对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和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对不实网络舆情进行控制。
5.3.5 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5.3.5.1 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围绕控制危险物品泄漏,减轻或控制险情开展工作,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工作处置措施,应急、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5.3.5.2 发生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围绕抢救伤员、勘验现场开展工作,公安部门各警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勘验调查,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防护,疏导滞留车辆;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部门清理路面障碍,确保道路具备正常通行条件;应急部门牵头开展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非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其他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I级响应善后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其他响应的善后工作由事发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协调,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死伤者补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及其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先期善后的,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范围的,由救助基金垫付。
6.4 处置评估
应急结束后,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信息上报、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保障水平、协同作战、舆情应对等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6.5 处置奖惩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有重大过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事故救援、消防、危险物品救护、路面抢险、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制度。
7.2 信息通信保障
公安部门要完善接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的内部信息报送制度。
7.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4 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应急物资装备可及时调拨,满足受困群众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
7.5 基础设施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应急避险、应急通信、交通运输、紧急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项应急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1.1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8.1.2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8.1.3 救援,是指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和装备,确定事故位置,开展拯救人员活动,为其提供医疗或其他服务,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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