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6〕3号
来源:执法支队
字号:大中小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铜仁市万山区雨顺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J3HT61D

法定代表人:谭玉格

地址: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侗族苗族乡牛场坡村半坡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牛场坡村谭家半坡组乡村公路边旱地上存在养殖粪污倾倒的痕迹。经查,粪污由你公司在6月18日倾倒,共有5处,粪污呈黑褐色,倾倒后粪污露天堆积,未采取翻耕、覆土等分散处置措施,被粪污直接覆盖及周边区域,可见原有植物叶片枯黄、死亡等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手续办理情况。

3.你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提供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存栏数等信息。

4.你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提供的《鱼塘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置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粪污处理量、粪污去向等信息。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经过以及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日、7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玉格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养殖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粪污处置情况以及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日、7月20日对谭世敏、谭建生、谭世能、谭代伍等4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与谭万明的通话录音(已刻录光盘),证实谭玉格将养殖粪污倾倒在其上述5人田土中,没有及时采取翻耕、覆土等分散处置的措施。

8.你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提供的《畜禽养殖粪肥消纳土地协议书》复印件5份,证明谭玉格与谭世敏、谭建生、谭世能、谭代伍、谭万明等5人签订有土地消纳协议。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日拍摄的图片(5张)证据,证明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

2026年8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6〕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6〕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3:

1.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幅度20%;

2.畜禽养殖规模:该养殖场为蛋鸡养殖,按照“30只蛋鸡 = 1头猪当量”折算比例,该养殖场实际养殖蛋鸡25917羽,折算猪的年出栏数约为863头,不满足“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不足2000头”的裁量因子,故该裁量因子不考虑)

   按照“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无
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