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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6〕2号
来源: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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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文小江

身份证件号码:52222*****1

地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大坳村坨岑组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所在的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印江县木黄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木黄白酒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木黄白酒园区污水处理厂于2024年7月基本建设完工,于2024年8月投入调试生产,截止2025年10月20日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2日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木黄白酒产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专题调度会议》(印府备忘〔2023〕20号)、2025年10月30日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和被调查人身份,项目业主为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025年10月20日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20625MA6GP19U4R001V)、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环评批复(铜环审〔2024〕7号),证明木黄白酒园区污水处理厂手续办理情况。

3、2025年10月20日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题研究木黄白酒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印府专议〔2025〕1号),《2025年第5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贵新投议〔2025〕5号),证明运营单位为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

4、2025年10月22日、30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相关责任人员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确认无误。

5、2025年10月20日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被调查人身份。

6、2025年10月20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提供的电费发票、进水台账,证明你公司木黄白酒园区污水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7、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负责的公司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期限和方式。在法定时间内你未向我局提出相关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8。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为10%;排污污染类型:一般工业废水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幅度为20%。”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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