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仁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GP19U4R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G352国道旁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印江县木黄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木黄白酒园区污水处理厂)于2024年7月基本建设完工,于2024年8月投入调试生产,截止2025年10月20日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2日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木黄白酒产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专题调度会议》(印府备忘〔2023〕20号),证明该公司主体信息和接受调查人身份,项目业主为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025年10月20日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20625MA6GP19U4R001V)、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环评批复(铜环审〔2024〕7号),证明木黄白酒园区污水处理厂手续办理情况。
3、2025年10月20日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题研究木黄白酒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印府专议〔2025〕1号),《2025年第5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贵新投议〔2025〕5号),证明运营单位为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
4、2025年10月22日、30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印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相关责任人员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
5、2025年10月20日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接受调查人身份。
6、2025年10月20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印江自治县园区污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提供的电费发票、进水台账,证明该公司木黄白酒园区污水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7、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6年5月29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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