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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决字〔2024〕12号
来源: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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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决字〔202412

贵州佛顶山水泥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59072834A

法定代表人:赖济光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袁家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2024年9月9日非现场检查、9月10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石阡县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7月 27日烟尘排放日均值为42.1234毫克每立方米,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9日非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7月 27日烟尘日均值排放值为42.1234毫克每立方米。

2、工商营业执照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人身份、现场负责人受委托身份。

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贵州佛顶山水泥有限公司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在线监控数据7月 27日截图。证明你公司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在线监控数据7月27日烟尘日均排放值为42.1234毫克每立方米。

4、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贵州佛顶山水泥有限你公司位于石阡县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在线监控数据7月 15日、7月27日核定校准截图。证明你公司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在线监控数据已经进行校准,证明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数据真实有效。

5、你公司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排污许可证复印。证明该项目窑尾废气排放口烟尘排放限值为30毫克每立方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烟尘日均值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的”中的废气类别、超标因子、超标排放情况、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的裁量幅度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万捌仟元人民币(10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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