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改字〔2024〕23号
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222MB07613365
地址:江口县双江街道双月社区江口县水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龙绪刚 联系电话:1359560023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0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瓦寨段、岩门段、转塘坝段、交界段防洪堤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于2018年5月开始建设,2019年6月完成工程建设,2021年11月3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至今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证明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于2018年5月开始建设,2019年6月完成建设,2021年11月3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2)2024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已经投入运营使用。
(3)2024年11月10日取得的《江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江扶领函〔2018〕30号)、《关于印发江口县德旺乡交界防洪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铜水计〔2021〕16号)、《关于印发江口县德旺乡转塘坝、瓦寨、岩门防洪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铜水计〔2021〕17号)。证明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的工程类型为防洪堤工程。
(4)2024年11月10日取得的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单位的主体资格、法人身份、项目负责人身份。
(5)2024年11月10日取得的《中共江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口县机构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名称的通知》(江机构编办发〔2019〕53号)。证明江口县河道管理所于2019年9月30日更名为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
(6)2024年11月10日取得的《关于组建江口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的通知》(江水〔2016〕62号),《贵州省江口县德旺乡转塘坝、瓦寨岩门防洪堤施工招标合同》(GZST-2017-GC-0037),《贵州江口县德旺乡交界防洪堤工程》(GZST-2017-GC-0036)。证明该项目实施法人为江口县河道管理所(现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瓦寨段、岩门段、转塘坝段、交界段防洪堤项目在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运营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15日前完成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瓦寨段、岩门段、转塘坝段、交界段防洪堤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你单位限时未完成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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