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环罚决字〔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222MB07613365
地址:江口县双江街道双月社区水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龙绪刚 联系电话:135****0239
当事人:秦华 联系电话:139****1517
身份证号码:522222*****50017
住址: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双江路1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于2018年5月开始建设,2019年6月完成建设,2021年11月3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截止现场检查时仍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证明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于2018年5月开始建设,2019年6月完成建设,2021年11月3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2)2024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已经投入运营使用。
(3)2024年11月10日取得的《江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江扶领函〔2018〕30号)、《关于印发江口县德旺乡交界防洪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铜水计〔2021〕16号)、《关于印发江口县德旺乡转塘坝、瓦寨、岩门防洪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铜水计〔2021〕17号)。证明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的工程类型为防洪堤工程。
(4)2024年11月10日取得的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单位的主体资格、法人身份、项目负责人身份。
(5)2024年11月10日取得的《中共江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口县机构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名称的通知》(江机构编办发〔2019〕53号)。证明江口县河道管理所于2019年9月30日更名为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
(6)2024年11月10日取得的《关于组建江口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的通知》(江水〔2016〕62号),《贵州省江口县德旺乡转塘坝、瓦寨岩门防洪堤施工招标合同》(GZST-2017-GC-0037),《贵州江口县德旺乡交界防洪堤工程》(GZST-2017-GC-0036)。证明该项目实施法人为江口县河道管理所(现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在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就投入运营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一)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一类建设项目管理类第9项之规定计算。第一条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为5%;第二条排放污染物类型:无,取值为0;第三条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为20%;罚款合计:〔(5%+0+10%)×60%〕×100万=9万元。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条裁量方式“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的具体的处罚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罚款金额为20万元。经案件审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二)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及个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4〕23号),拟对2018年江口县中小河流项目负责人秦华罚款伍万元(¥50000.00),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秦华个人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于个人经济处罚。理由如下:1.江口县河道治理保护中心负责建设的江口县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证明资料(执法人员11月10日现场拍摄照片;2024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了该项目渔评的审查意见中结论“该项目涉及保护区实验区,治理河段多样的微生境减少,没有造成生境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没有阻断鱼类迁移、洄游通道,主要保护对象等鱼类能够继续在保护区栖息繁殖,保护区生态功能基本能够保持。”);2.秦华个人在该项目立项及建设过程中没有主观违法因素。该项目为防洪项目民生工程,2016年江口县德旺乡遭受严重洪涝,项目必须加紧实施。贵州省水利厅要求必须2019年年底之前完成该项目,时间短,无法完成环评手续及验收工作。证明资料(省水利厅2018年12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2018年度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中全省通报了江口县县德旺乡交界防洪堤工程建设进度仅为55.71%,德旺乡转塘坝、瓦寨、防洪堤工程建设进度仅为55.10%,未达到《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5﹞214号)中“其他水利工程当年完成下达投资计划的80%以上”)的要求;3.积极整改。秦华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手续的办理工作开展。证明资料(江口县水务局2019年度第十一次党组会议纪要、第十五次党组会议纪要;2024年12月5日与贵州水际源生态环境咨询有关有限公司签定了德旺乡转塘坝、瓦寨、岩门、交界防洪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合同);4.秦华个人没有环境违法记录,该项目没有群众生态环境信访等问题。证明资料(江口县德旺乡政府关于该项目没有环境信访问题的证明 )。以上所述情形符合《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要求。经案件审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免于秦华个人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及秦华本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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