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JA93DX5
法定代表人:宋万明
地址: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宏卓教育公园售楼部2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已查明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2025年8月22日,你公司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因产量过剩,大量砂石未能按照环评要求堆放在密闭的成品堆场内部。现场检查时,场内露天堆放砂石4堆,占地面积约11000m2,部分砂石设置围堰,但围堰高度低于堆放砂石高度,部分砂石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扬尘措施;2025年9月22日,你公司对部分砂石进行了清理,但仍有大量砂石露天堆放(使用北斗设备RTK:G970Ⅱ实际测量,面积为10170.75m2)。
违法行为二:2025年8月22日,你公司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车间进料口喷淋设施输送管道损坏,喷淋设施未运行,布袋除尘器被拆除,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和11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江,证明你公司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两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吴永江、田华有权代表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接受我局调查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10月30日,舒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贵州博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舒毛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4.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提供的《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加工生产线有关事宜的批复》《铜仁市万山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等,证明你公司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应该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具体负责人、存在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喷淋设施未运行以及布袋除尘器被拆除等环境违法行为。
6.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企业对部分砂石进行了清理,但仍有大量砂石露天堆方(使用北斗设备RTK:G970Ⅱ实际测量,面积为10170.75m2),未采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以及布袋除尘器被拆除的事实。
7.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24日、11月5日对陶旭松、贾三保、周国佳等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生产情况、布袋除尘器被拆除以及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的事实。
8.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舒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生产车间设有布袋除尘器。
9.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10日,对周国佳、吴永江等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入料口喷淋设施未运行、布袋除尘器被拆除、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等事实。
10.你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的《湘伟、蓝珀与巨和、图宏结算生产费的砂石组成类型及折方、补助明细表》,证明你公司的2022-2025年度的生产情况。
11.你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的《砂石加工劳务承包合同》,证明你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及你公司与贵州图宏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生产、环保治理等事项的约定。
1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9月22日拍摄的图片、视频证据,10月15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你公司布袋除尘器被拆除以及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的事实。
2025年11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7号)。你公司在2025年11月2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1.积极整改:一是停止违法行为,筹划整改措施,积极落实整改要求;二是将堆放的砂石料覆盖防尘网;三是重新修复生产车间进料口喷淋设施;四是重新购买并安装布袋除尘器。2.非主观故意: 此次违法行为并非主管故意逃避监管,而是由于管理人员环保法律意识不足、管理不规范所致;3.违法行为轻微:本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污染物超标和周边环境污染事件,危害后果轻微。4.经营困难:受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影响,该公司经营难以为继,资金周转紧张。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7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以及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贵州省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违法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大气污染防治序号27(违法行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裁量幅度1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幅度40%),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你公司违法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大气污染防治序号5(废气类别:工地扬尘,裁量幅度10%;违法行为: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裁量幅度25%;排污超标状况:因布袋除尘器拆除无法对大气排放口采样分析,排放超标状况无法核实,裁量幅度为0;小时烟气流量:因无组织排放,无法核实烟气流量,裁量幅度为0),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小写:¥24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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