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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25〕5号
来源: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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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25〕5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JA93DX5

法定代表人:宋万明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宏卓教育公园售楼部     

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已查明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2025年8月22日,你公司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贮存砂石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密闭,场内露天堆放砂石4堆,占地面积约11000m2,部分砂石堆放超出围堰高度,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2025年9月22日,你公司对部分砂石进行了清理,但仍有大量砂石露天堆放(使用北斗设备RTK:G970Ⅱ实际测量,面积为10170.75m2),未采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

(二)2025年8月22日,你公司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车间进料口喷淋设施输送管道损坏,喷淋设施未运行,布袋除尘器被拆除,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和11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江,证明你公司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两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吴永江、田华有权代表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接受我局调查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10月30日,舒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贵州博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舒毛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4.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提供的《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加工生产线有关事宜的批复》《铜仁市万山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等,证明你公司丹都教育文化公园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应该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具体负责人、存在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喷淋设施未运行以及布袋除尘器被拆除等环境违法行为。

6.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明该企业对部分砂石进行了清理,但仍有大量砂石露天堆方(使用北斗设备RTK:G970Ⅱ实际测量,面积为10170.75m2),未采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以及布袋除尘器被拆除的事实。

7.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24日、11月5日对陶旭松、贾三保、周国佳等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生产情况、布袋除尘器被拆除以及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的事实。

8.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舒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生产车间设有布袋除尘器。

9.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10日,对周国佳、吴永江等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贵州湘伟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入料口喷淋设施未运行、布袋除尘器被拆除、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等事实。

10.你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的《湘伟、蓝珀与巨和、图宏结算生产费的砂石组成类型及折方、补助明细表》,证明你公司的2022-2025年度的生产情况。

11.你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的《砂石加工劳务承包合同》,证明你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及你公司与贵州图宏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生产、环保治理等事项的约定。

1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9月22日、10月15日和24日拍摄的图片、视频证据,证明你公司布袋除尘器被拆除以及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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