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0号)的决定
当事人名称:田景勇
身份证号:5222251******65813
地址:贵州省思南县亭子坝镇盆丰村黎子台组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0号),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圆整(小写¥5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案件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人员的情形,不符合法定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对我局作出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0号)予以撤销。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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