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1号)的决定
当事人名称:黄新德
身份证号:5222211******83339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和平乡龙鱼村两河口上组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1号),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圆整(小写¥3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案件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人员的情形,不符合法定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对我局作出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1号)予以撤销。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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