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4号)的决定
当事人名称:高庆国
身份证号:6503001******73432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202号专汽小区4号楼1单元702室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4号),对你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案办理过程中,未由生态环境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对我局作出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25〕14号)予以撤销。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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