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3月20日万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XX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站:1.医疗废物登记本2月2日至3月19日未见任何记录;2.该社区卫生服务站2月1日至3月19日共有28张输液处方签。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结合《铜仁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及相应裁量标准,裁定为轻微档次,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案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2023年3月22日进行了复核;2024年3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2024年3月29日万山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本案结案。
2.2024年7月8日,铜仁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在贵州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此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开展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铜仁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裁定为轻微档次,本案于2024年7月8日调查终结并提请合议,合议会议上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千二百元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1日铜仁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合议意见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2024年8月11日铜仁市卫生健康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规定时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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