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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铜仁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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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2月28日,碧江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铜仁市碧江区XX养生会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XX养生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

(二)2024年 7月8日,铜仁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在贵州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酒店及其从业人员证件持有情况,杯具、拖鞋、布草等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情况,卫生档案建立情况,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卫生检测情况等,并结合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住宿场所卫生标准、规范对服务对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此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开展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的规定。铜仁市卫生健康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铜仁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裁定为轻微档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千二百元(¥:1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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