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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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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体育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省体育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体育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免予行政处罚是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四)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可按对应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或者高于该档次确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伪造、损毁、隐匿相关证据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法的;

(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用同本办法同时印发的《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是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十九条 《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处罚裁量基准”栏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28日印发的《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贵州省体育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黔体办发〔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1

对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等的行政处罚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一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违法行为案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限制、禁止参加体育竞技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2

对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下的;
②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赛事活动,主动补办审批手续的;
③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经劝阻后中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承诺限期澄清,消除影响的;
⑤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经提醒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⑥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经提醒后主动补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十万元以上的;
②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赛事活动,经体育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④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⑤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经体育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仍不主动补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3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一)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

(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三)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侵占公共体育设施七天以下,或破坏公共体育设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停止侵占或恢复设施;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并处实际损失两倍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侵占公共体育设施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破坏公共体育设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停止侵占或恢复设施,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实际损失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十五天以上,或破坏公共体育设施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改正,处实际损失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4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未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超过三个月未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逾期未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逾期未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逾期未改正,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十万元以上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5

对未经审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一)相关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达到规定数量的;
(三)不具备相应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逾期未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逾期未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④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主动补办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逾期未关闭,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逾期未关闭造成危害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一)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二)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未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防止危害发生的;
(三)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
(四)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生人员未持证上岗、佩戴标明其身份醒目标识的;
(六)其他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逾期未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逾期未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逾期未改正,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违法行为案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7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案值在3万元以下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违法行为案值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8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教育后承诺改正的;
②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违法行为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暴力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③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基准

9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不予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时整改的;
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经教育后承诺限期消除影响的;
③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承诺消除影响,获得相关人员谅解的;
④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涉及人数较少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①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②违法行为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③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未及时整改的;
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严重影响的;
③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同业者合法权益的;
④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涉及人数较多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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