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提升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贵州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有计划地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本市发生灾害时的补种需要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第三条 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所需补助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年度储备计划制订、承储企业遴选、承储企业监督检查、储备种子质量检验、储备种子调运审批、经费拨付等工作。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灾情监测、确认、储备种子调用申请及组织本区救灾种子调配发放。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包括储备作物类别及品种、储备种子数量、种子储备经费等。
第六条 储备作物类别及品种。救灾种子重点储备水稻、玉米、豆类、油菜等短生育期、适应性强的种子;备荒种子重点储备生产需求量较大的水稻、玉米等种子。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国家或贵州省审定、贵州省引种备案(适宜种植区域包括铜仁市);要求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储备品种应当通过品种登记。
第七条 储备品种及数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农业生产实际、灾害发生、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等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种子的具体品种及数量,聘请有关专家(包括种子管理、农技推广、育种、植保及基层种植管理等)论证后确定。救灾种子原则上按全市常年受灾面积所需的补种用种量储备。根据救灾备荒情况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 种子储备
第八条 本市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二)具备承担种子储备所需的经营能力、仓储条件、检测设备,社会信誉、资产状况良好;
(三)近3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四)储备仓库交通便利,具有健全的种子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承储企业确定方式。通过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储备期限、存放地点、作物品种、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贮藏要求、种子储备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落实储备任务,做好种子收储、加工、保管及调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及储备档案,储备种子应当专库贮藏、专垛码放、专人保管、专账记录,做到储备种子来源去向清楚、管理措施到位、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期内种子质量和安全。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变更贮藏场所、调用储备种子。
第十四条 储备种子储存周期为1年,从当年10月1日起,至第二年9月30日止。承储到期后,未调用的储备种子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置。
第四章 储备种子调用
第十五条 储备期间,市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调用须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种子。
第十六条 因灾害等原因,确需调用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用申请,说明受灾时间、地点、灾情、救灾措施、申请调用储备种子的品种和数量等,并负责协调救灾种子的调运。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发生自然灾害程度或市场异常等情况进行研判,作出是否调用储备种子的决定,给予书面答复;同意调用的,向区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和种子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种子调用通知,启动储备种子调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承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第十九条 调用的储备种子价格按照保本原则,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调用的救灾种子由区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向承储企业购买,由负责调用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救灾种子供种合同,免费供给受灾种植者。调运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办理,承储单位协助调入方做好调运工作,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第二十条 调用结束后,承储企业和调入地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补助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储备种子每公斤补助资金原则为 3 元,可根据种子贮藏成本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所需收购种子资金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建立专账,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安全。市农业农村、市财政部门加强种子储备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承储企业开展储备检查,检查储备任务落实、制度建立、仓储条件、专账管理等情况,对储备种子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将本年度储备工作执行情况、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全部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其承储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储备合同约定的品种储备种子的或种子储备数量不足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
(三)未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
(四)其他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
铜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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