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科技创新
铜仁市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来源:铜仁市科技局
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铜仁市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到基层开展科技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科通〔2016〕25号)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铜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特派员,是指经中共铜仁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委组织部)、铜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技和林技等事业单位,选派具有良好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志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才。鼓励从涉农企业科技人员中选派科技特派员,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读硕士或博士结合科研选题担任市级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制定产业帮扶计划。深入服务乡镇实地调研,了解服务对象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结合自身专业优势,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拓展销路的意见建议,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

(二)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以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优质粮油、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食品)产业、林下经济等发展需求为重点,推进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加快现代种业、新型肥药、加工贮藏保鲜、疫病防控、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减损、食品安全以及农村民生等领域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三)培养乡土技术人才。开展授课或实训示范,为服务对象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土专家”“田秀才”,协助服务对象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四)促进乡村创新创业。结合乡村振兴实际需求,探索市场化推进新模式,以创新创业项目为载体,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渠道,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基层科技创新创业,大力培育乡村创业主体。

(五)整合优化科技资源。依靠派出单位、当地科技专家服务团等优势资源力量,积极对接联系派出单位及科技专家服务团的其他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广泛、跨学科的技术服务,为农民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乡村生态及传统农耕文化古村落保护与修复提供科技服务和智力支撑。完成选派区县科技特派团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

(二)各区(县)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级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单位职责

派出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给予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评先树优、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基层领创企业的技术人员给予政策保障和优先支持。

第六条  服务对象职责

服务对象应提出具体的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负责配合各区(县)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并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服务时限

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周期一般为3年,期间可根据重点任务变化,对结对对象进行适当调整补充。每名科技特派员定点服务1个乡镇或产业连片区,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及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通过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会诊等方式灵活开展科技服务,每年现场服务不少于60天。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八条  选派原则。坚持“双向选择、供需对接”的原则。实行精准选派,将选派工作与基层需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科技合作相结合,确保派得出、留得住、干得好。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具有良好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志愿参与基层科技服务工作。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3年及以上相应领域从业经历,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重点选派提升农产品科技附加值、解决疑难杂症、突破瓶颈问题的支撑性人才。

(三)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环境,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特派员工作任务。

第十条  选派程序

(一)征集需求。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县域人才储备情况,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需求。市委组织部和市科技局结合各地需求、产业规模,会同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征集科技特派员人选。 

(二)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参照省级科技特派员选派人数确定选派任务,结合全市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下达选派文件,明确选派具体要求,启动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三)供需对接。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经派出单位同意,与拟服务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沟通对接,确定具体服务对象,进行申报。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材料审查。选派人员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派出。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和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特派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提出市级科技特派员推荐人选名单,报市科技局认定。

(五)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确认后,下达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

(六)签订协议。受援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与选派人员、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签订《铜仁市市级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管理,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组织进行。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内容主要围绕派驻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考核通知,明确考核具体要求,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考核方案。

(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要求,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向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三)服务对象评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征求科技特派员服务成效满意度,实事求是对科技特派员作出评价。

(四)评议推荐。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和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服务天数和服务对象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成效,形成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五)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确认后,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按20%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的依据。对当年服务天数低于30天或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纪律产生不良影响的,考核评为不合格,不予发放工作经费,并将情况通报其派出单位,次年不再选派。

第十四条  动态调整。服务期间,科技特派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工作任务或因工作需要调整服务单位的,由科技特派员本人书面报告,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按程序提前结束选派或调整人员。确应不可抗力(如疾病、突发事件)提前结束选派的,根据工作量发放适当工作经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经费保障。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纳入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使用,每人每年1万元,主要用于市级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的生活补助等工作经费,其中500元用于科技特派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科技局统一负责购买。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扣除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后,由市科技局一次性拨付给科技特派员。市科技局通过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市级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示范点(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必要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中,立项一批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项目。

第十六条  激励保障

(一)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或推荐。

(二)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可作为专业技术岗位晋升、提拔重用、评奖评优时的重要内容之一。优先考虑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连续三年考核为合格等次的,视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参与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晋升中,可作为直接聘用条件;在参与高级岗位内部等级晋升中,可作为一项业绩条件。

(三)跨区县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其派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用车保障。

(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中的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科技特派员中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其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同时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成果归宿和使用、权益分配等内容。

(五)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拓宽传播渠道,营造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的浓厚氛围。总结推广科技特派员扎根乡村基层一线创新创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更多科技人员积极投身农村创新创业创造,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为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激励保障政策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点激励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铜仁市委组织部 铜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铜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铜科通〔2022〕9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无
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