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铜仁市委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铜党发〔2022〕24号)、《铜仁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铜府办发〔2023〕15号)、《铜仁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铜科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市重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大专项”),开展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大专项旨在面向科技前沿和经济建设主战场,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卡脖子”关键技术,集中资源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力争取得一批重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坚持目标导向。重点围绕新型功能材料、大数据、低空经济、现代能源、生态食品饮品药品、林下经济等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及锰渣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等环境治理,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和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及产业化。
第四条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应对企业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市重大专项。支持科技型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通过承担市重大专项,集聚创新资源,实现多学科、多主体、跨行业、跨单位集成式协同攻关,提升产业整体创新能力。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建设市重大专项项目库,组建市重大专项专家团队,建立健全常态化市重大专项分级领导、分类服务、分期调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重大专项包括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赛马制”研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 市重大专项原则上不支持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和不能实现产业化的研发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重大专项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总体推进。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
(二)研究确定市重大专项布局领域,组织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共同凝练市重大专项;
(三)组织编制市重大专项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及后评估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重大专项凝练、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和后评估等工作;
(四)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重大专项项目申报,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课题及其参与单位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绩效支出、结余资金、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后评估等工作,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和后评估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项目凝练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重点行业产业龙头企业、重大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广泛征集符合重大专项定位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专家凝练形成符合重大专项定位的年度规划布局,建立市重大专项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明确项目方向、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预期目标、组织实施方式、经费概算等。
第十四条 对重点领域研发、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库目标要求,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研究提出市重大专项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资金额度、实施周期、实施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征集成果转化需求,建立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研究提出成果转化项目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推广应用内容、实施周期、带动产业产值、创造税收等内容。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市重大专项类型,项目申报牵头单位需为铜仁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时间计算截至指南发布之日)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校科研院所,带人才或科研成果来铜创办企业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联合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组建研发团队共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研发团队、研发基础、平台条件、应用推广条件等,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机构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无违反科研诚信、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每年设置2—3个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从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安排给予50—100万元科研补助,可实行分期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2倍以上配套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入。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2至3年,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八条 根据市科技局咨询论证结果或公开发布的指南要求,项目负责人须通过铜仁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申报书(http://oa.kjj.trs.gov.cn/),并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前期技术情况(专利、论文等)、相关承诺书和申报资格等必备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截止后,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课题负责人的申报条件和提交的必备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市重大专项一般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方式组织评审(预算评审和技术评审与之合并),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确定是否建议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重大专项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不少于4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提出拟立项建议意见,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立项结果。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项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资金预算、实施周期等,拨付款项,启动实施。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事项,足额到位配套资金,提供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年底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相关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全过程跟踪服务项目实施,定期调度项目进展。
第二十五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注重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和高效使用。项目阶段专项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暂缓拨付后续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铜仁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市科技局备案。涉及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铜仁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周期三分之二内,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适时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项目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考核指标的,项目牵头单位需在项目到期60天前通过铜仁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市重大专项执行到期后3个月以内(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项目承担单位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经费开展专项审计,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通过铜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开展现场验收和总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进行标注或附注,“铜仁市科技重大专项XXXXXX(任务书编号)资助”。经标注或附注的成果方能作为验收或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论文、专注、样机、样品等,应通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明确项目归属及权益分配,原则上应优先在铜仁转化应用。项目成果管理相关事项应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搬离铜仁。
第三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搬离铜仁,或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不在铜仁转化应用,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及告知情况,并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进行撤销处理。
(1)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
(2)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3)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研活动;
(4)其他经过研究决定撤销处理的。
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课题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处理,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进行终止处理。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通过延期仍无法实现的;或因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主动提出终止的;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并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其它需要终止的情况。
对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终止执行评议,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开展项目终止审计,并退回剩余财政资助项目资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可供后续承担的单位使用。
第六章 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大专项开展监督检查。
(一)事前监督。事前监督突出对项目指南形成的科学性、规范性、程序性,对项目立项评审程序合规性,专家组成员结构合理性情况,评审过程公平公正性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督。对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履行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的主要义务情况,项目调整程序合规性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执行预算情况、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事后监督。对已结题项目的验收程序合规性情况,验收专家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性情况,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规范性、合理性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相关科研产出和成果在生产中持续转化情况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两年开展一次已验收市重大专项科技成果推广辐射应用情况评价,评价项目绩效,为滚动支持提供支撑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重大专项指南、评审、立项及监督评估等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纳入科研诚信体系监督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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