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铜仁市医疗保障局 铜仁市民政局 铜仁市财政局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仁市农业农村局 铜仁市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 铜仁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铜仁市医疗保障局 | 所属领域: | 社会保障 |
| 发文字号: | 铜医保发〔2026〕3号 | 成文日期: | 2026-05-29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6-06-01 |
| 废止日期: | |||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稳妥有序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铜仁市医疗保障局
铜仁市民政局
铜仁市财政局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仁市农业农村局
铜仁市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
铜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5月29日
(公开发布)
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工作,解决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难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独立运行,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先从就业人员起步,包括用人单位(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的职工及退休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后逐步扩大到全市居民。本实施细则指的长护险为就业人员参加的长期护理保险。
第三条 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定点机构、统一信息系统。
长护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由税务统收,医保统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参保筹资
第四条 参加铜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铜仁市长护险。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
第五条 长护险实施按月缴费,与职工医保基金同步征收。采取单位、个人缴纳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模式。
缴费标准:在职职工长护险缴费费率为0.3%,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15%,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1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15%缴纳(新参保人员按本人入职当月工资的0.15%缴纳),长护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0.15%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0.3%缴纳。
缴费渠道: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制度启动时,在职职工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灵活就业人员另外0.15%的费款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当月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次月继续划补,直至缴足当期长护险费用为止。退休人员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通过社会捐赠渠道筹集的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受捐对象,并协调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捐赠方出具法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资金归入长护险基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欠缴、缓缴。连续参加长护险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最高增幅不超过10%。出现中断缴费后,奖励自动清零,连续参保时间自再次缴费时起重新计算。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齐欠缴费用后,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护理费用的,按规定标准的90%拨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满1年的,从缴费当月起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2个月;中断缴费1年(含)以上的,从缴费当月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缴费每增加1年,等待期增加1个月。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失能评估
第七条 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导长护险经办机构开展;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后,由定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失能等级评估按照自评、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评估操作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与评估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出具评估结论书,提出护理服务建议。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参保人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评估结论不匹配,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的,可申请重新评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抽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参保人当前失能状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待遇享受的,应当组织重新评估。评估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对需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进行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从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调整或终止其长护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失能等级评估的评估专家享受评估服务费,首次评估、满2年有效期后重新评估的,评估服务费由长护险基金支付;复评和申请人申请重新评估,通过的由长护险基金支付,不通过的由申请人承担,具体由失能等级实施细则规定。定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的评估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三条 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规定的长护险服务方式、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定点长护机构根据护理项目和失能人员具体情况,结合评估专家提出的护理服务建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经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实施。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不设起付标准,长护险基金按比例据实结算、限额支付。支付比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70%,机构护理65%。月支付限额: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分别为“铜仁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5%、47%、50%;相关职能部门反馈铜仁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按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反馈后从反馈次月起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反馈前的缴费不退补。其中居家护理上门服务每月不少于6次。
第十五条 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待遇标准,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护理服务目录及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待遇期满或失能等级发生变化的,重新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按照新的评估失能等级对应标准享受或终止其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待遇期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终止其长护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可结合自身需求向长护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护理服务方式、服务机构和服务计划,变更登记后次月起执行对应的待遇标准。
第十九条 本市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经当地医保部门按国家评估标准通过失能等级评估的,并在当地医保部门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获取长护险护理服务的,产生的评估费和护理服务费,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执正规发票,以及护理服务清单等,向参保地长护险经办机构申报,按本市同类待遇标准向开展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支付费用。已实现网络互通的,直接通过网上异地通道办理。在本市外已参加长护险的,可将参保关系转入本市,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长护险待遇享受期间因病入院、到非约定的护理地居住等情形的,长护服务机构应暂停相关服务,并及时向长护险经办机构报告。参保人员在上述情形解除后,需恢复护理服务的,应向长护险经办机构提出恢复申请,从次月起恢复相关护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协议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工伤保险生活护理的费用,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以及国家、省规定的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长护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政策的,已通过长护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要配合参保人员及时向民政等相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 服务供给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具备专业性、稳定性、权威性失能等级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可按规定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失能等级评估服务。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并具备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与服务类型相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须具备生活照护、医疗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联通,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长护险信息系统传送审核和结算所需的全量数据信息。动态更新、维护数据,确保真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 长护险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参保人员健康与服务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同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八条 长护险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建立长护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控制信息使用范围,严格把控数据传输、使用、储存等环节的安全性,不得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数据、信息用于商业用途,防止参保人员敏感信息外泄和滥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第六章 经办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长护险基金管理等工作。税务机关负责保费征收工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门负责配合按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代扣代缴。
第三十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长护险政策宣传及落实;
(二)确定全市长护险经办机构,并通过协议约定经办内容;
(三)全市长护险服务日常监管;
(四)基金拨付和结算工作;
(五)组织市本级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六)长护险数据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发布等工作;
(七)接受社会捐赠;
(八)指导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和长护险经办机构做好长护险经办工作;
(九)其他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长护险政策宣传及落实;
(二)对辖区内评估机构、长护服务机构定点及协议管理,并进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
(三)基金拨付和结算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五)长护险数据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其他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确定长护险经办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按协议规定支付经办服务费。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医保部门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信息披露,强化基金监督、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对长护险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监督考核、支付和协商谈判机制,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并建立台账归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以及长护险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筹资和待遇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对长护险政策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铜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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