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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5-09-01 来源信息: 江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生纠纷时,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第三方组织申请调解(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难以解决问题,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劳动仲裁并非终局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原则上应当仲裁前置,先提起仲裁后提起诉讼,但也存在例外。在欠薪纠纷中,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劳动者可以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服务年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