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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文号 铜医保发〔2026〕3号 是否有效
标题 《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02 15:58 来源:铜仁市医疗保障局

《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2026年3月30日,市政府办印发了《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本实施细则是对实施方案的进一步具体细化,以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和《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参保筹资、失能评估、待遇享受、服务供给、经办管理、考核监督和附则等八个方面。

(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按照先就业人员后非就业人员的步骤分两个阶段启动,本《实施细则》对就业人员参保的筹资标准和渠道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方便工作开展,采取按月与职工医保基金同步征收的方式进行。为保障制度顺利实施,不额外增加财政和企业负担,制度启动时,单位缴费部分直接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调整;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与参保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同步从其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个人只需另缴0.15%(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为不增加参保对象个人费用支出,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只缴个人部分,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三)为鼓励连续参保,建立奖励约束机制。规定连续参加长护险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最高增幅不超过10%。出现中断缴费后,奖励自动清零,连续参保时间自再次缴费时起重新计算。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齐欠缴费用后,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护理费用的,按规定标准的90%拨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满1年的,从缴费当月起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2个月;中断缴费1年(含)以上的,从缴费当月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缴费每增加1年,等待期增加1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对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享受待遇的人员为评估通过的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参保人员,可结合评估专家提出的护理服务计划建议和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居家护理或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服务,其中规定居家护理上门服务每月不少于6次,以保障参保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选择一种服务方式后也可按照自身需求更换为另一种服务方式,体现了制度的人性化设计。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在支付限额内居家、社区护理按70%比例报销,机构护理按65%报销。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月支付限额分别为“铜仁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5%、47%、50%;相关职能部门反馈铜仁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按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反馈后从反馈次月起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反馈前的缴费不退补。为保障失能人员护理需求,规定居家护理上门服务每月不少于6次。

(五)对围绕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服务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准入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提出了要求,对服务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数据安全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对服务标准、经办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能够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尊严。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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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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