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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31日
文号 铜府办发〔2026〕6号 是否有效
标题 《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时间:2026-03-31 08:17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失能老人数量日益增多,家庭结构小型化导致传统家庭护理功能弱化,社会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急剧增长。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尽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制定了《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铜仁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共三个部分,分别是: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和其它事项,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设计原因、预期目标、保障对象、资金筹集、待遇标准、经办和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概述,对我市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到全面指导作用。

(二)《实施方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统筹协调五项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和个人参与的方式,建立独立险种,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

(三)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按照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建立全市统一、全民覆盖的长护险制度。第一阶段:先从就业人员起步,包括用人单位(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的职工及退休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第二阶段:待第一阶段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实施并稳定运行后,按相关规定要求适时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四)在资金筹集方面,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长护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费率为0.3%,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15%,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只缴纳个人部分,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制度启动时,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没有额外增加财政、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就业人员或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起步时,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5%左右筹集,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适当补助,减轻了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压力。其中,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纳入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范畴,不单独筹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体现了政府对特殊人群的关怀。

(五)明确待遇享受条件为: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启动前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护险启动后正常缴费的,不受2年参保缴费限制,保障了政策启动前已按规定参加医保人员的待遇享受。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给予提升报销比例的奖励;对中断缴费的人员,视中断时长设置待遇等待期和降低支付标准,从而保障健康有序参保。

(七)为保障政策贯彻执行,对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限额以及经办服务、评估管理、护理服务、基金管理、不予支付范围、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合力,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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