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38807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文号 铜府办发〔2025〕31号 是否有效
标题 《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10-24 14:44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试行)》政策解读

《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试行)》已经2025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2025年10月2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机制》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2024年6月18日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当前,校园餐已成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关键环节,抓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无疑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为打好这场校园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突击战”,省、市两级党委、政府作出了明确的安排部署,要求制定并完善校园餐举报奖励机制,设立奖励经费,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更好守护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机制》。

三、主要内容

《机制》分为六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围绕校园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明确宗旨、依据、适用范围、举报途径、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举报奖励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奖励条件。明确将3大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涉及的12种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举报范围,对7种不予奖励的情形和获取举报奖励应具备的5个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章,奖励标准。按照“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原则划定3个奖励等级,将违法行为按照涉改(责令改正)、涉行(行政处罚)、涉刑(刑事判决)3个类别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对内部举报的范围、奖励标准等进行明确。

第四章,奖励程序。明确奖励认定、审核、计算、分配的标准。明确启动奖励的5个主要流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内部人员关注食品安全等。

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机制》的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等。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受理社会公众(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举报的“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机制。被举报对象为我市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学校食堂或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主体、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配送食品食材单位等涉及中小学(含幼儿园)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二)关于相关部门职责。在第四条中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级认定、奖励资金计算审核及发放。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处理“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线索,完善建立线索移交、举报奖励台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

(三)关于资金保障。在第五条中明确设立“校园餐”食品安全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财政预算,用于本级“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兑现。各区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安排本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第一年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关于奖金发放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校园餐”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奖金发放等,同时负责专项奖励资金的预算申报,对于岁末年初由于资金管理问题不能按时兑现奖励的,要及时予以说明,并明确资金领取时间。

(五)关于内部举报人界定。本《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所称的“内部举报人”进行界定,即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六)关于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投诉举报不存在第八条不予奖励的情形,且满足第九条前四项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未领取奖金的,提供的信息不能辨别其举报身份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在时效内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关于投诉举报的渠道。根据本机制第三条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等全国性的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公布的渠道进行举报。通过非官方公布渠道进行举报的不认定为投诉举报。

(八)关于短期内同一主体被多次举报。第十五条明确因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一个学期内被多次投诉举报且被处罚或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九)关于举报人隐私保护。根据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如违反本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文件原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