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防止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牛肉、羊肉)进入农村农(集)贸市场的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铜仁市防止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牛肉、羊肉)进入农村农(集)贸市场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2025年9月26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将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民生保障和公共安全的重中之重。市委、市政府多次专题部署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明确要求以农(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近年来,我市加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充分利用学校食堂、超市、机关食堂、配送企业通过追溯系统采购,倒逼批发市场经营户完善信息化录入,在农村地区开展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规范农村地区进货渠道,“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链条不断完善。但我市现有农(集)贸市场点多面广的特点客观上增加了监管难度。本《办法》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务实管用、权责清晰”原则,核心目标:一是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二是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链条;三是厘清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职责边界,构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风险共防”的协同监管格局。为全市农村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系统性、长效化制度支撑。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最后形成本《办法(草案)》。
三、《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8条(其中已采纳16条、未采纳2条),组织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和起草专班人员先后开展多次审查,进行修改完善《办法(草案)》。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章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为全文奠定了基调。第二章经营管理,详细规定了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的职责,包括建立肉类产品入场登记查验制度、巡查市场内肉类产品、公示入场肉类产品经营者信息等内容,以确保肉类产品的来源可追溯、质量可保障。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明确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发现问题肉类产品后如何处罚,以确保机制的严肃性和执行力。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机制》的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归属。
五、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农(集)贸市场、临时摊点及周边区域肉类产品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在第二条予以明确。
(二)关于主体责任。补充、细化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在第五条中规定了市场开办方应落实入场查验管理义务,发现不合格肉类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等;在第六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与追溯制度,要向消费者明示肉类产品名称、产地、检验检疫信息等。经过加工后的肉类产品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凭证的,有条件的市场开办方可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但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职能职责。为确保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组织职责明晰,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各有关工作部门职能职责,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职责作了规定。进一步厘清部门间的具体职责,强调了对发现的问题肉类产品,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部门职能负责追溯屠宰源头,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能负责追溯流通环节。
(四)关于协同监管措施。为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第十一条提出了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件,鼓励社会参与监督的要求。同时第十二条要求有关部门应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建立举报机制并公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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