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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67728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年05月12日
文号 铜府令 第7号 是否有效
标题 《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12 16:09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

《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铜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到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到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及其地方立法作出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68号)要求:到2025年底,全省地级城市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我市出台了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有序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不够配套、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薄弱、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推进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等省内外出台相关的条例,最后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起草过程

2023年6月,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纳入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起草。2023年7月,市城市执法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碧江区、万山区、江口县、思南县开展了现场调研,其余区县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调研,共收到各区县意见建议103条,立法专班根据调研的情况形成了可行性调研报告。2023年11月上旬,经多次讨论、论证和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通过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建议和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4条(其中根采纳7条、未采纳7条)。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法制审核人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和起草专班人员先后开展多次审查,并进行修改完善《办法(草案)》。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九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类型、市县(区)街道及社会四级职责、产生垃圾人应尽的义务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规定了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内容、应当建设的区域及建设方式等。第三章派头减量,规定了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作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实施源头减量的方法措施等。第四章分类投放,规定了垃圾分类的种类、投放方式、投放场所、应当遵守的事项等。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规定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活动应当完善或者取得相应的手续及行政许可授予方式,以及分类收集方式、分类运输方式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第六章分类处置,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性处置活动应当完善或者取得相应的手续及行政许可授予方式、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分类处理的方式等。第七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地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后果等。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及处罚幅度、方式等。第九章附则,依据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对有关名词进行的解释,以及本《办法》颁布实施的时间等。

五、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规范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在第二条予以明确。

(二)关于职能职责为确保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组织职责明晰,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力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工程,根据各有关工作部门职能职责,并参照贵阳、六盘水等城市做法,在条、第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的职责作了规定。

(三)关于规划和建设一是为解决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补充、细化上位法对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的规定,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的要求,在第二章对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程序、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二是为明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场所、范围和种类,并确保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和管理,满足垃圾分类投放需求,在第二章规定了有关场所和项目建设配套建设相应措施。三是为解决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垃圾分类设施的处理方式,安排了专门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这是本次立法对铜仁实际情况的有宜补充。

(四)关于源头减量本次立法安排了专门章节,对垃圾分类密切相关的工作进行了明确。一是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引导生产、流通、消费等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履行垃圾减量社会责任,在第三章对涉及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相应措施作了规定。二是为引导、督促适度消费、减少资源消耗,推广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和易回收产品,最大限度减少垃圾产生,按照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的具体要求,借鉴贵阳、昆明等城市的做法,对公共机构带头进行“绿色采购”“绿色办公”和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快递包装、可回收物回收等方面的绿色环保措施作了规定。

(五)关于分类投放一是为从源头有效管控生活垃圾正确、规范分类投放,督促、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全面了解、知晓并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第四章前两条对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种类、责任主体、方式及相关要求和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二是为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实现前端减量,并为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奠定良好基础,细化上位法原则规定,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不同区域的责任主体及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三是为全面了解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信息,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活垃圾数据信息报送的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数据信息逐级报送制度。

(六)关于分类收集和运输一是为确保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严格依法开展收集、运输服务活动,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的规定,并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衔接,强调了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制度。二是为确保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严格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方式、责任主体、行为规范、垃圾处理各环节衔接机制、保障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

(七)关于分类处理为确保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企业严格依法开展处理服务活动,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规定,并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衔接,强调了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许可制度。对分类处理、处理服务企业的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制度。

(八)关于监督管理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序开展,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服务管理力度,本章节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考核、联单管理制度、垃圾分类智能化管理、现场引导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应急处理机制、部门职责等监督管理措施作了细化和具体规定。

(九)关于法律责任和附则为帮助理解法规规定的相关专用名词含义,有利于实践中操作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名词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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