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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167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文号 铜府办发〔2024〕32号 是否有效
标题 《铜仁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11 09:42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仁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铜仁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了全市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截至2023年底,我市共公布历史建筑395处,数量位列全省第一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翌年,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随着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历史建筑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对历史建筑的文化传承与活化利用,并且对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公众参与等保护传承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故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办 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的修订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办 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细化再强调,是铜仁市落实并传导省级要求,组织实施本级相关工作并对县级开展指导、检查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任务:

一是构建区域保护格局,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协同保护;

二是严格落实各类保护对象的管控要求、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是严格管理拆除行为,在城市更新中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与场所;

四是坚持保用并举、以用促保、以用促修,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将历史文化资源优势科学转化为产业优势;

五是不断传承弘扬工作,多层次、持续性挖掘和展示铜仁历史文化遗产的悠久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

六是加强城乡建设管控,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加大对保护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力度;

七是提升人居环境品质,鼓励采用“小规模、渐进式”保护整治方式和“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有序推进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城市品质。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原《办法》试行版共有五章37条,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29条,分别是总则、公布认定、保护措施、活化利用及附则,相较于2017年试行版,本次修订共修改28条40余处,增加6条,删除8条,整合17条为11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技术支持及公众参与;较原办法本次修订细化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职责,将各级部门职责进行单独梳理并强化,增加了成立铜仁市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并作为技术支持,强化了公众参与的途径。

第二章公布认定,明确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退出程序、加强了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预先保护及社会公示;较原办法本次修订调整优化了认定条件,取消了对历史建筑的分级,按照职能职责调整了历史建筑的认定程序并创新提出了历史建筑的退出机制,从构建保护传承体系出发,增加了对历史文化的资源普查和预先保护内容,强化了社会公示环节。

第三章保护措施,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专项保护方案、测绘建档、产权登记、消防措施、日常维护、保护责任人及修缮费用等保护措施内容;较原办法本次修订突出了对历史建筑进行公开挂牌作为主要保护手段的内容要求,细化了专项保护方案编制的时间要求及主要内容,从各级政府、部门到保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进行梳理,对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产权登记、消防措施、日常维护及修缮费用使用进行了调整补充。

第四章活化利用,较原办法该章节为新增章节,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具体要求,本次修订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原则、利用方向、负面清单、面积调整、招商引资、教育培训6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法律地位及实施时间。

四、涉及问题解读

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铜仁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什么是历史建筑?

答: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3.达到什么条件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近年来国家、省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建成3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经评估后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反映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反映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经铜仁市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评议具备较高价值的建(构)筑物。

4.历史建筑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历史建筑的认定中心城区和县域两个层级。

中心城区历史建筑认定程序为:(碧江、万山)区住建局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对推荐建(构)筑物提出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征求相关部门和建筑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名单报经市住建局会同同级文物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历史建筑建议保护名录——建议保护目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各县历史建筑认定程序为:各县住建局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对推荐建(构)筑物提出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征求相关部门和建筑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名单报经市住建局会同同级文物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历史建筑建议保护名录——建议保护目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各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5.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可以退出吗?

答:可以。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严重损毁灭失的,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或因历史建筑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经铜仁市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认定,报原公布单位批准后予以调整、撤销。

6.历史建筑应由谁来保护?

答:历史建筑按照其产权归属进行保护责任人确定,即: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的,又无明确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合法代管人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告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由(区)县作为保护责任人并确定管理机构进行代管。

7.历史建筑有哪些具体保护措施?

答: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后,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在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所在地(区)县住建局在六个月内应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载明历史建筑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并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建立保护档案;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二)在历史建筑内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三)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四)实施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行为;(五)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六)其他对历史建筑保护有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8.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改造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等行为吗?

答:可以。(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在符合历史建筑外观、风貌、安全的前提下,以功能调整、设施优化、环境提升等方式,发挥历史建筑的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公共服务功能,开展符合产业引导的特色经营活动,促进活化利用。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过程中,应当制定产业引导负面清单,结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要求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名词解释

铜仁市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设、文物、历史、文化、民族、环保、消防、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相关事项的评议工作的议事机构。

专项保护方案:是由专业技术团队编制的关于历史建筑基本信息、核心价值、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要求; 空间环境和景观保护要求及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的规划设计文本。

历史建筑保护档案:也叫历史建筑测绘建档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历史普查获取的相关资料;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技术资料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专项保护方案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资料;修缮、维修、装饰装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设计、测绘信息资料;与历史建筑相关的非物质文化资料及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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