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要求。
二、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统一确定,由市、县分年度公布实施。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635元/月,两区城市低保标准为675元/月,八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25元/月。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4312.8元/年,两区农村低保标准为4332元/年,八县农村低保标准为4308元/年。
(二)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
三、申办流程
1.农村低保:申请受理(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待遇(县级民政部门)—保障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
2.城市低保:申请受理(本人或委托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居委会干部和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待遇(县级民政部门)—保障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四、实施单位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五、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856-5203105。